知识所主办的“南京扬子江法务区知识产权律师研究”“南京扬子江法务区知产律师发布”启动仪式暨第一期研讨活动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5-01-20 15:49:48   浏览量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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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江北新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的影响力,推动知识产权与各产业的深度融合,2024年12月31日上午,由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局指导,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北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主办的“扬子江法务区知识产权律师研究”“扬子江法务区知产律师发布”启动仪式暨第一期研讨活动成功举办。



启动环节
活动启动仪式由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主持,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副局长陈宇出席活动并致辞。汪旭东首先介绍了活动的建设目的和工作开展方式。他表示,南京自贸片区将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活动旨在积极融入扬子江法务区建设,组织江北新区(南京自贸片区)内、外的知识产权律师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实务中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形成可以指导企业创新实践的共识性观点和意见,通过发布平台将共识性观点和意见予以发布,以扩大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服务社会的方式和路径,为自贸片区创新发展、开放发展服务。


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副局长陈宇首先介绍了扬子江法务区建设情况,他表示,江北新区及自贸区作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在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在法律服务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平台优势。这项活动的举办,能够汇聚区域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扩大新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成效和影响,为新区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是更快更好地建设南京扬子江法务区的一个积极实践。
研讨环节

第一期活动的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围绕本期主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保障”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李衍哲律师主持研讨活动。




首先,来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的黄虞智多律师阐述了本次研讨主题的背景。她介绍,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对于案件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是被害人,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做法。有的不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被害人,进而否定权利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阅卷、参与庭审、提出申诉等诉讼权利。持否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认为购买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如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买受人才属于受害人,一些机关甚至据此观点根据被告人获得了买受人出具的谅解,作出从轻减轻刑罚的判决。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属于被害人,以及权利人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如何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有效维护创新发展权益的现实问题。

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晋虤律师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除典型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案件外,司法机关在如何认定被害人的问题上往往存在争议,但权利人作为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应当得到保障。随后,晋律师借助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权利人应当积极参与谅解、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对思路。

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张国良律师从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结合公诉机关办案和被告人辩护的角度,剖析导致权利人诉讼地位不明确的原因。同时,张律师提出了权利人的损失在刑事程序中未作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应对思路。

南京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魏增律师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被许可人才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享有相应的诉讼地位。并且,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出具谅解书。侵权产品的购买者可能会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被害人,但是在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中并非受害人,无权签署谅解书。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李衍哲律师表示,目前检察系统实施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明确要求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告知权利人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获取案件材料、知悉诉讼进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取得权利人的谅解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因此,认定权利人享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仅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体现。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黄虞智多律师指出,首先,知识产权犯罪存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人,存在被害人。其次,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确认权利人能够作为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明确权利人属于被害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也认可这一观点。因此,权利人应当享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随后,与会人员与专家进行了热烈讨论,分享了各自的见解,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多元视角和思路。

经过交流、研讨,与会专家针对研讨问题形成了统一的观点和切实有效的建议。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汪旭东主任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向指导单位的支持和与会嘉宾的参与表示感谢,同时强调了本次活动为知识产权律师提供专有的交流平台与服务经济社会独特渠道的重要作用。他鼓励更多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能够积极参与研讨活动,以期为知识产权从业者及企业创新带来观点、方法启发,为促进、推动和影响知识产权实践中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提出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扬子江法务区知产律师发布】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权利人是被害人,应当享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认可并保障权利人作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诉讼活动中,应当保障权利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取回财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作出谅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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