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活动的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围绕本期主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保障”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晋虤律师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除典型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案件外,司法机关在如何认定被害人的问题上往往存在争议,但权利人作为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应当得到保障。随后,晋律师借助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权利人应当积极参与谅解、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对思路。
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张国良律师从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结合公诉机关办案和被告人辩护的角度,剖析导致权利人诉讼地位不明确的原因。同时,张律师提出了权利人的损失在刑事程序中未作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应对思路。
南京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魏增律师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被许可人才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享有相应的诉讼地位。并且,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出具谅解书。侵权产品的购买者可能会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被害人,但是在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中并非受害人,无权签署谅解书。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李衍哲律师表示,目前检察系统实施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明确要求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告知权利人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获取案件材料、知悉诉讼进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取得权利人的谅解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因此,认定权利人享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仅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体现。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黄虞智多律师指出,首先,知识产权犯罪存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人,存在被害人。其次,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确认权利人能够作为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明确权利人属于被害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也认可这一观点。因此,权利人应当享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随后,与会人员与专家进行了热烈讨论,分享了各自的见解,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多元视角和思路。
经过交流、研讨,与会专家针对研讨问题形成了统一的观点和切实有效的建议。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汪旭东主任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向指导单位的支持和与会嘉宾的参与表示感谢,同时强调了本次活动为知识产权律师提供专有的交流平台与服务经济社会独特渠道的重要作用。他鼓励更多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能够积极参与研讨活动,以期为知识产权从业者及企业创新带来观点、方法启发,为促进、推动和影响知识产权实践中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提出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扬子江法务区知产律师发布】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权利人是被害人,应当享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认可并保障权利人作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诉讼活动中,应当保障权利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取回财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作出谅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