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师指点‖论文式专利撰写导致权利要求不清——一份发明人自行撰写的专利错题集

发布日期:2025-04-21 08:52:12   浏览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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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旨 

自行撰写的专利因方法专利各步骤/环节之间的关系不清,技术特征概念范围超过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部件之间的关系不清等问题被认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基本案情 

某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通除气中污物的方法,其特征是它针对无论是因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含何种污物的烟气,还是在非燃烧过程中产生具有何种特性的扬尘气体均能通除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十五个部分:

部分一,将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污物一氧化氮NO的气体引至第一级反应器——NO预氧化器之中,无论是与从空气中导入的氧气0,或导入专制的氧气0,还是导入特制的臭氧O;作为氧化剂,进行氧化反应,将一氧化氮NO氧化为高价态的氮氧化物NOx;

部分二,采用气气相的氧化法时,采用空气中的氧气0,都要严格地遵循工艺温度与氧化反应的规律;用空气中的氧气0,作为氧化剂时,应以一氧化氮NO向二氧化氮NO,氧化转化平衡图为依据,从高温污染气源获取氧化转化工艺所需要的温度;改用臭氧0、作为氧化剂,则按臭氧0、的寿命与温度之间的内在关系将温度调整到工艺要求的范围之内;

部分三,通过按具体情况制定的工艺要求所选用安装的数量合适的、控制流量的供氧器向NO预氧化器的氧化催化管管内供氧,借助氧气表、NOx表,调节氧气和氮氧化物的浓度,且防止NO预氧化器因NO的氧化过程的放热而超温或欠温;

部分四,采用对污染物的拦截致密度比水幕、水簾、水膜、水花飞溅、高速喷雾、喷淋粉尘拦截技术的拦截致密度要高得多的液包气式洗尘氧化还原器作为第二级及以上各级反应器;

部分五,在NO预氧化器的出风口与第二级反应器的进气口之间增加一个提高气压的引风机;

部分六,在第二级反应器的进气口之前,所加装的提高气压的引风机必须具备既有引风功能又有除砂子功能;

部分七,经过引风除砂机第一次清除砂子、汞微粒之后的气体进入第二级反应器以及更高等级的反应器,必须经过相应反应器中的气体分配器,将处于高压状态的气体均匀地分配到安装在气体分配器的各个末端的,且处在液面下满足化学药液相应的工艺深度要求而工作的每一根喷气管之喷嘴中喷出,进入化学液体;

部分八,按具体情况制定的工艺要求在气体分配器的末端处水平而等距地安装一系列设置满足工艺要求数量的细孔喷头的喷气管,构成喷气管排,喷气管排的平面与水平面一致,且在喷气管排平面上方对应地竖直等距地安装数量合适的涂有针对性的催化剂兼有防气泡合并功能的隔板排;

部分九,在同一个反应器机箱内盛有对含有污物的气体具有除尘(除二噁英)、除汞微粒、降黑度、脱硫、脱硝、脱碳、脱氟化氢和脱硫化氢之功能的液体;

部分十,在末级反应器的出风口所连接的管内设置防氨气逃逸装置及中和装置;

部分十一,配有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由温度表、流量表、压力表、流速表、水位表、氧气表、NOx表、SO,表、PH表和生成物浓度监测仪与执行机构所构成;

部分十二,在监控系统的监控下,对于各反应器中使用同种化学药剂时,将从净化气体出风口所在的反应器向污染气源方向逐级实施逆流式补药或补水之方式;对于各反应器中使用不同种类的化学药剂时,将采用各自独立补药或补水之方式;

部分十三,设计一种具有防堵功能和过滤功能的副产品收集箱与具有渣体重力汇集沉降功能的锥形箱底组合联用;

部分十四,设置一种液体搅拌系统,在略低于机箱内液体液面的、适当的液位上取液,经化学泵从机箱的锥形箱底底部指向上方的喷嘴喷入机箱内的液体中;

部分十五,按照模块化、标准化、系列化、组合化的要求设计干法除尘器、湿法洗尘器、氧化器、还原器、副产箱、检测系统总成制成系列的标准的模块而令其机件具有组合性,通过各种模块的不同组合来满足不同个体对整机的不同要求而具有不同特性,尤其是通过反应器的串并联不同组合方式来调节整机对含污气体的处理能力、通过增减反应器级数来调节对含污气体的除污精度和整机的性价比,具体说,通过反应器并联组合来提高整机的单位时间处理量;通过反应器串联组合来提高整机的除污精度,依据是设置的反应器级数越多,对含污气体的处理次数越多,所得到的除污精度越高,反之亦然;设置的反应器级数越合理,所得到的机器整体综合性能越好,性价比越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内容,其并未对这些“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部分一到十五之间的关系。

部分九限定了液体“具有各类除污,然而并没有限定液体的具体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申请不记载液体具体种类的情况下仅根据常规知识不清楚何种液体能够实现所述的功能。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除气中污物的方法,而部分十三和十四中“副产品收集箱”、“锥形箱底”、“液体搅拌系统”是该方法中使用的设备,如果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设备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其设置位置或者前后连接关系,则这样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观点,并在2021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不能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驳回决定。


 作者点评 

本案判决总结的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方法专利各步骤/环节之间的关系不清,技术特征概念范围超过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部件之间的关系不清。

而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不清楚问题实际上比判决认定的要多得多,例如权1中多次出现的“工艺”,指代内容不清;又如所提到的“模块化、标准化、系列化、组合化的要求”具体要求不明。进一步深究可以发现,由于申请文件“论文式”的撰写方式,导致还存在说明书不清楚完整,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表述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完全可以作为“专利撰写错误示范集”。

案涉专利申请于2015年,2019年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可见其对专利背后的研究成果较有信心。令人惋惜的是申请人选择了自行撰写,专利因为完全可以避免的撰写专业性问题而被驳回,申请人的成果连接受“创造性”评价的机会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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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云滨
律师、专利代理师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专利代理师,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成员、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法律顾问,江苏省侨商总会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国际数字贸易与金融业务调解中心委员,江苏省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和惩戒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优秀青年专利代理师,南京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研究基地智库专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与大案研究中心主任。代理的案件获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0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优秀案例,2023年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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