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者团队同事在咨询商业秘密查新机构时发现某“国家一级查新机构”在首页赫然打出了“查新结论无新颖性全额退款”的口号,实属罕见。毕竟查新工作付出的是专业劳动和数据库资源,结论如何只取决于查新对象的创新性,按工作量收费才是公平合理的。
首先,查新机构是自主经营、有偿服务的,彼此间存在非此即彼的竞争关系,获取客户、留住客户是查新机构的首要目标。满足客户的查新目的,甚至做出一定的公开承诺,有利于开拓业务。
同时,客户一般不会翻脸。毕竟查新报告是按照客户的意思出的,其中曲折客户心知肚明,即使报告在其他地方没有被采纳,也不会找查新机构的麻烦。
最后,制度约束基本为零。《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颁布于2000年,目前已经失效。也就是说即使社会公众想要投诉查新机构,向谁投诉、依据什么投诉、查新机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都是不明确的。对查新机构来说,违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鉴于已经发生的上述突出问题,若建立新的查新机构管理法规,至少有三个要点必须重点关注:
首先,应当明确对查新机构、查新报告问题投诉的处理机关,并将申诉路径作为查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使查新报告的全部受众及利害相关方救济有门。
其次,程序正确是查新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不按标准程序查新以期获得虚假查新结果,主观恶意明显,应当零容忍,处以吊销执照或停业整顿处罚。
最后,经利害相关方利用相同数据库检索,能得出相反结论的查新报告,查新机构每被发现作出一份都应受到处罚,并且将违规情况公示。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专利代理师,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成员、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法律顾问,江苏省侨商总会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国际数字贸易与金融业务调解中心委员,江苏省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和惩戒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优秀青年专利代理师,南京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研究基地智库专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与大案研究中心主任。代理的案件获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0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优秀案例,2023年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