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佳慧律师:专利的前世今生
哲学上有三个终极问题: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今天我们先暂时把这个哲学问题放到一边,聊一聊专利的三大问题:专利是什么?专利从哪里来?专利到哪里去?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文献作为技术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发明创造只通过专利文献公开,并不见诸于其他科技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形式,专利更具有新颖、实用的特征。可见,专利文献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另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那么专利最早是什么样的呢?据考究,最早能找到的记录为公元前500年左右,在今意大利南部的古都Sybaris,一种特殊的烹调方法被授予为期一年的独占权,这应该是专利的前身了,但是并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直到十二世纪,英国出现行业协会,资本主义开始冒出萌芽,为了鼓励和引进先进技术,英国王室先后授予多项技术的垄断权,如1236年亨利三世向一位波尔多市民的色布制作技术授予15年的垄断权,从而刺激经济发展。
但是这时候的专利权没有完备的授权依据及制度,仅仅是以奖赏的形式出现,是王权的体现,因此,随着英国王室垄断权授予的滥用,造成市场竞争持续的严重破坏,也造成了公众的巨大不满,最终,英国王室于十七世纪初废除了之前授予的所有专利。
1623年,英国议会制定了《垄断法》,规定今后对“新制造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予在本国独占实施或制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十四年或以下,在授予专利证书和特权时其他人不得使用”,因此,《垄断法》被认为是现代专利法的鼻祖。其后,欧美各国纷纷效仿,授予专利权,建立专利制度。
鸦片战争之后,我国一些知识分子受西方影响将专利制度思想引入中国,如太平天国运动中的洪仁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开始学习西方的专利制度的,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倘有人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造。"这实际上就是西方专利制度的翻版,也是专利之所以称之为"专利"的由来。清光绪年间,光绪皇帝接收维新派建议提出了“除旧布新”,并于光绪二十四年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由于变法失败,两个月后该章程即失去意义。
其后孙中山先生领导我国民主战士推翻封建制度,建立中华民国,民国政府于11912年建立《奖励工艺品暂行规章》。至1944年,民国政府颁布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即《中华民国专利法》,并于1947年颁布了该专利法的实施细则。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1950年先后颁布《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对发明和技术改进进行奖励。其后1966年-1076年我国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并未得到长足发展,直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做出了“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重要论述,专利制度建设又重新提上议程;1979年国家科委正式建立专利法起草小组并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于1980年建立了中国专利局。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我国现行专利法开始正式实施。其后我国《专利法》在1992年、2000年、2008年先后进行了3次修订,从而更好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善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正积极推动《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2018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利代理条例也将修订。相信修改后的专利法相比以前会有更多的进步,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创新能力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