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举办第9期“云课堂”培训活动,知识所李衍哲律师以“外观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认定”为主题进行了分享。
本次培训,李衍哲律师结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讨论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中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有关“在先商标权利”的认定。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在先权利客体的商标权,实践中对于申请在先,核准注册在后的商标权、单纯文字商标、未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国知局以及各级法院曾存在不同的意见。
李衍哲律师结合最高院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的相关结论,对上述内容以及在实践中代理人应当如何应对进行了详细讲解。
从立法目的上来看,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可能会与在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合法取得的权利相冲突,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到商标权,如果外观专利包含的内容与在先注册商标,或通过使用与权利人相关联且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在先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两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则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就可能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进而存在冲突。
最高院明确,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合法权利”不宜作狭义解释。原则上,申请在先,核准注册在后且在无效宣告请求提起时仍维持有效的注册商标权;或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实际上已经与商标权人建立对应关系且具有显著性的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基于上述合法权益,均可以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之相冲突。
本次培训,对于代理人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运营、侵权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建议,以及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都有一定的帮助。
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师中级职 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团队成员。从事产品研发、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专业技术和法律服务能力结合的实践背景。处理了多件专利申请、无效,专利侵权与权属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著作权侵权与权属纠纷等诉讼和非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