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正面及负面标准
判断某一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即判断该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及必须不能具备的条件。换言之,与商业秘密有关问题,经由正面和负面两项标准,被划分三个区间——是商业秘密的部分、介于商业秘密与非商业秘密的模糊部分、不是商业秘密的部分。因此,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也可以理解为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的正面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即商业秘密的三大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而负面标准,即前述三大构成要件所对应的负面要件,共同汇集成商业秘密这一整体的除外情形。
二、秘密性的正面及负面标准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来看,秘密性的正面标准——不为公众所知悉。以此为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将“不为公众所知悉”进一步描述为——侵权行为发生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不能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与“不能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针锋相对,秘密性的负面标准,即能够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能够容易获得”具象为——该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即可直接获得。“能够普遍知悉”具象为——能够从公开渠道获悉,或属于该领域一般常识、行业惯例。